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7,六小,102,2008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30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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