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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451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肆萬肆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該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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