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7,六小,456,2009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7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號2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捌萬零柒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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