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7,六小,461,2009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粱閔發即和發混凝土
被 告 鄉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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