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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6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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