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7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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