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2,2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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