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7,六簡,19,2008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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