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7,六簡,94,2008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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