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7,六簡調,51,2008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六簡調字第51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汐止市○○○街1 號6 樓,有戶籍謄本在卷(支付命令卷內)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而本件係請求依協議分擔賠償額,非關侵權行為,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