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8,六小,178,2009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美麗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丁○○
被 告 己○○
甲○○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分別負擔如附表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附表:
┌──┬────┬────┬───────┬────┐
│編號│被告    │應給付之│利息起算日    │應負擔訴│
│    │        │金額 (新│(民國)      │訟費用之│
│    │        │臺幣)  │              │金額(新│
│    │        │        │              │臺幣)  │
├──┼────┼────┼───────┼────┤
│ 1  │己○○  │9,000元 │98年8月7日    │93元    │
├──┼────┼────┼───────┼────┤
│ 2  │甲○○  │9,000元 │98年7月24日   │93元    │
├──┼────┼────┼───────┼────┤
│ 3  │丙○○  │9,000元 │98年7月24日   │93元    │
├──┼────┼────┼───────┼────┤
│ 4  │乙○○  │9,000 元│98年7月24日   │9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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