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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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