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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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