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8,六簡,165,20091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通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兼送達代收人乙○○
被 告 鋁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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