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8,六簡,17,2009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即張新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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