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8,六簡,3,2009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伍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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