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8,六簡,75,200909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1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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