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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六小字第1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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