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9,六簡,133,201107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源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白寧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 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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