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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1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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