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9,六訴,3,201107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訴字第3號
原 告 蔡淑蘭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被 告 元井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