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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訴字第3號
原 告 蔡淑蘭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被 告 元井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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