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0,六小,67,2011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六小字第6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林鑫山
張日境
被 告 孫義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三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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