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六小字第2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訴訟代理人 蘇家弘
楊海波
被 告 黃品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