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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小字第25號
原 告 林原賢
法定代理人 許舒翔
訴訟代理人 劉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5 月2 日下午4 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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