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25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王清華
被 告 陳明煌
林嬌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 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面積」欄中關於「2660」之記載,應更正為「266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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