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4,六小,77,201508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小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耐奇開發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樺
上列上訴人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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