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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小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淑杏
上列上訴人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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