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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六小字第82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即承受訴受人
訴訟代理人 朱甚珍
被 告 侯旻鈞即侯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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