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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173號
原 告 黃文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自來水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
狀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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