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4,六簡,212,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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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212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訴訟代理人 陳智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関衿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宋関衿之被繼承人(原告未載明,尚不知何人)除戶戶籍本及繼承系統表,以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若繼承人有遺漏者,並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二、陳報欲分割共有物宋関衿於分割後取得應有部分之現值,以資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三、倘第一項之繼承人再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戶籍謄本,並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五、被告雲林縣莿桐鄉公所非公同共有人,本件係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為分別共有,似無以莿桐鄉公所為被告之必要。

六、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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