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4,六小,29,201508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小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俊睿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陳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 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4 年7 月1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裁判費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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