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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六小字第31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舜宏
被 告 賴博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叁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以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肆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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