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4,六小,35,2015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六小字第35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鐘育敏
被 告 熊坤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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