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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六小字第3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江俊毅
被 告 林蓉(即高林素香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林素春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高林素香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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