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4,六小,74,2015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六小字第7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廖健惟
被 告 莊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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