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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六小字第9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連弘學
被 告 高石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最高以五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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