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4,六簡,144,201508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火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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