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4,六簡,218,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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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218號
原 告 邱清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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