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4,六聲再,1,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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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聲再字第1號
原 告 蔡鳳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坤進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
民國101 年12月19日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11084 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亦有明文,是對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即應依訴訟事件之標準按訴訟標的計算訴訟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已繳之1,550 元,尚應再繳1,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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