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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小字第8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徐中一
被 告 黃火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5 年7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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