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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文長(TRIEU VAN TRUONG)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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