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六簡字第31號
原 告 姜碧霞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被 告 姜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前因原告主張被告偽造文書,而被告所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他字第31號案件偵查中,被告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而於105 年7 月29日裁定命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他字第31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963號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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