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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勞小字第
5號原 告 盧茂連
被 告 藝高國際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如良
訴訟代理人 陳楚函、黃明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六年度智訴字第二號竊盜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盧茂連涉有竊盜等犯罪嫌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刻於本院庭事庭審理中,該刑事案件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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