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5,六小,48,2016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小字第48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連弘學
被 告 張哲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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