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5,六簡,85,2016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85號
原 告 周盟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淑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参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