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5,六簡,96,20170616,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96號
原 告 陳大華
被 告 沈松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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