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5,六簡調,5,201604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六簡調字第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秋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沈秋冬間拆屋還地等,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9日本院駁回起訴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