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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六小字第20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陳志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元(含鑑定費叁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七,即新台幣貳仟貳佰捌拾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附註:
⒈零件殘存值:7,213(21,408-7,900-4,984-1,311=7,213)①第一年折舊金額:21,408×0.369=7,900②第二年折舊金額:(21,408-7,900 )×0.369 =4,984③第三年折舊金額:(21,408 -7,900 -4,984 )×5/12×⒉工資:11,344。
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7,213+11,344=1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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