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6,六小,44,2017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六小字第4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 告 鄭羽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利息請求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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