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6,六簡,136,201710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六簡字第136 號
原 告 林綉縀
被 告 林憶如即建霆企業社
被 告 張鉛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六年度偵字第六○六○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憶如即建霆企業社主張訴外人莊秀樺偽造文書,而莊秀樺所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現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6060號案件偵查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莊秀樺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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